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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概念

  • 定义:单位存款人在商业银行境内分支行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及外汇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 单位存款人: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境外机构等。

  • 账号:向客户展示的“客户账号”最长32位,最短6位,一般为21位数字客户可根据需要在约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客户账号位数及账号:

  • 名称:账户名称原则上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

按用途分类

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户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按值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外币结算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按向人行报备方式分类

核准类账户(先报人行核准,再开立账户)

机关和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由人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备案类账户(先开立账户,再向人行备案)

企业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机关和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存剥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及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

  • 开户机构应在账户开立后立即或至迟于当日(T日)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完成备案;

  • 对于企业基本户和临时户开立,还应在开立次日(T+1) 17:30 前录入广东省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系统(简备案系统)。

基本规定

  1. 企业申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非企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正式生效。(由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1. 存款人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除注册开立的临时户、使用简称开户的、没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存款人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4.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5.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如需在存款账户有效届满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6. 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

柜面受理开户

开立基本户或临时户

开户网点应先通过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行账户系统”)核验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未通过唯一性核验的存款人,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地区代码应严格按发证机关所属地区代码录入,并依此判断本异地属性。

开立一般户和专用户

应通过人行账户系统检查单位开户信息与人行系统信息是否一致,如存在信息不一致,应提示客户将基本户信息更新后方能开户;若在人行系统开户时提示存在久悬户,则需提示客户在相关开户行解除久悬户后才可开户。

变更注意事项

账户信息要素变更

  • 客户类型、创新账户标志、发证地区、币种、是否NRA账户、上门服务标志等栏位为灰显状态,均不能进行变更。

客户号层信息变更

  • 应检查客户号下账户开立情况,比如:单位变更户名,涉及外币户、非结算账户(定期户、保证金户)需同步变更。

  • 柜面变更处理完毕,需及时提供资料至管户客户经理变更客户号层客户名称等。

验资户变更

需要先到公司条线进行客户层信息的变更,然后再到柜面进行账户类型的变更。

开户许可证

  • 企业类基本户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必须收回原开户许可证。

  • 非企业存款人因核准类账户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更换开户许可证的,可换发开户许可证。

CRS对公客户涉税信息

  • 涉及CRS信息变更的,客户提交《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变更《CRS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和《CRS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有)扫描上传进行变更。

销户注意事项

审核资料信息

  • 审核存款人提交的销户资料是否完整且在我行预留信息是否为最新,若发现客户信息已经变更,原则上应先完成账户信息、预留印鉴变更再销户。

检查结算凭证

  • 销户时应收回已出售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如遗失等原因无法缴回的,客户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或公函。

  • 查询交易路径: 内部管理-查询-登记簿-客户服务-客户凭证。

检查签约信息

  • 检查账户是否存在“不撤约则不销户”的协议,例如收款管家、第三方存管电子商业汇票、蕴通协议等需在销户前撤约的协议,否则无法销户。

检查账户状态

  • 检查是否为不动户,如是需单位出具《不动户解封申请书》对账户解封后,才可进行后续操作。

  • 如果账户状态为“销户(不动户-已转损益)”,则该账户在操作不动户启用交易时,只能选择“销户”,不可选择“恢复使用”,选择了"恢复伟用”系统仍会流转至销户流程;如果是核准类账户状态为“销户(不动户-已转益)”,应先送人行核准后再操作不动户启用交易进行销户,避免出现先核心销户后人行核准问题。

  • 如账户为非基本户,网点销户前应登录人行账管系统确认基本户是否存在久悬,如基本户为久悬户,账户销户资金转入基本户有可能存在退汇情况。网点应提示客户先去基本户开户行进行账户解久悬操作。

确认核准类还是备案类

  • 若为“核准类”需先收集销户资料送人行核准,人行核准同意后再进行行内系统销户操作。

  • 核准类账户销户时,网点应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并交回人行;若客户不慎遗失,需出具加盖存款人公章的遗失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确认账户性质

若需销户的账户为基本户,应查询客户是否存在久悬,确认客户销户原因,确认该存款人名下所有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均已铠户,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转户除外)。

确认余额转出方式

  • 原则上应提供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等支付结算凭证。无支付凭证目不配合购买支付凭证的,可使用特种转账凭证。

  • 在为基本存款账户办理销户余额取现时,不得通过特种转账凭证支取,应当提示客户使用现金支票支取。

  • 若余额转出方式选择“转损益”,需存款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放弃账户余额款项的情况说明。

  • 余额转出方式对应关系:

  • (1)余额转入账户为X行对公结算账户的,选择“转账(系统内汇兑)"

  • (2)余额转入账户为X行个人账户的,选择“转账(系统内汇兑)"

  • (3)余额转入账户为他行账户的,选择“转账(支付系统)”

  • (4)客户放弃销户余额的,选择“转损益”

  • (5)仅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可支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