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渊源¶
- 国际条约
- 国际习惯
-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
- 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 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国际习惯的效力¶
一、习惯法规则一旦形成,原则上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
不能约束的例外:
但是,若一国自始并持续一贯地明确反对该规则(成为“持续的反对者”),该项习惯法规则对该国不具有约束力。
两个要素:
- 自始
- 持续一贯地明确反对
二、国际习惯是实践的产物,具有不成文的特点。
要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即“官方的”文书和实践中去寻找证据,具体包括:
- 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
- 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
- 国际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施和有关文件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一般法律原则的范围大,基本原则的范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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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
具有普遍意义,即其适用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国际法六大基本原则¶
-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 不干涉内政原则
- 不得使用威慑或武力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民族自决原则
-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法六大基本原则的细节¶
-
判断是不是内政:内政是指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且不违背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与发生在境内境外无关。
-
不得适用武力的两个例外: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1)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动和(2)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1)国家的自卫行动和(2)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虽然都使用了武力,但仍然属于和平手段。
-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 采取反制裁措施,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 制裁的对象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以及与这些个人或组织相关联的个人或组织。
- 与上述个人相关联者,仅包括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 具体措施:(1)出入境措施;(2)财产性措施;(3)禁止或限制交易;(4)其他必要措施
- 不同措施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体
- 主权国际
- 政府间国际组织
-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主权豁免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 外国国家管理(统治)行为享有管辖豁免权。【立法、司法、行政】
- 外国国家的某些行为不享有管辖豁免权【商、劳、赔、财、知】
管辖豁免权的放弃¶
- 放弃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其中明确又包括明示或默示。)
- 默示放弃:对应外国国家的“诉”行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提起或被提起反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等行为
- 派代表出庭不一定意味着放弃管辖豁免。若代表出庭是为了主张管辖豁免权、作证或同意适用中国法律,不得视为放弃管辖豁免权。
商、劳、赔、财、知¶
外国国家的这五类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权(但此处未提及执行豁免权)
- 商业活动:(1)外国国家交易的对象是私法主体;(2)商业性质的行为
- 劳动合同纠纷:中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的例外:
- 获得个人提供的劳动或者劳动是为了履行该外国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特定职能
- 提供劳动或者劳务的个人是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享有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享有相关豁免的人员
- 提供劳动或者劳务的个人在提起诉讼时具有该外国国家的国籍,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经常居所
- 该外国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另有协议
-
中国境内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对于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相关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造成动产、不动产损失引起的赔偿诉讼
-
涉及外国国家权益的财产纠纷:
下列财产事项的诉讼:
- 外国国家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不动产的任何权益或者义务
- 外国国家对动产、不动产的赠与、遗赠、继承或者因无人继承而产生的任何权益或者义务
- 在管理信托财产、破产财产或者进行法人、非法人组织清算时涉及该外国国家的权益或者义务
- 受中国法保护的知识产权纠纷
下列知识产权事项的诉讼:
- 确定外国国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
- 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
执行豁免权¶
-
外国国家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
外国国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不视为放弃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不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情况:
第一种为明示放弃,第二种为默示放弃,第三种由不得外国国家
外国国家以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交书面文件等方式明示放弃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外国国家已经拨出或者专门指定财产用于司法强制措施执行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外国国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用于商业活动且与诉讼有联系的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的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如何区分被承认的是【新国家】还是【新政府】:
看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
不看承认主体的措辞。
- 如果被承认对象经历了领土的合并、分离、分立、独立等 => 属于对【新国家】的承认;
- 反之,则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
法律意义上的承认方式:
- 明示承认
- 默示承认:(1)建立外交关系。以互设使馆为标志(2)正式接受领事(3)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不包括投资、税收协定等商业性条约(4)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
法律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
事实承认具有非正式性和随时可撤销性。
对【新国家】的承认,原则上是无法逆转的。
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国际法上的继承¶
按主体划分:
- 国家继承
- 政府继承
- 国际组织继承
所有的继承可以另行协议,只有在没有另行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国际法基本规则。
- 条约继承:凡是与领土划界有关的都有继承义务,与领土划界无关的都没有继承义务
- 国家财产的继承: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 国家档案的继承: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 国家债务的继承:仅限国家非恶债才有继承的可能
国家非恶债的定义:一国中央政府依据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债务。
国家非恶债的继承:
- 合并 => 全部
- 分离或分立 => 比例继承(按人口多寡、土地面积、GDP构成比例等)
- 新独立国家对宗主国或殖民国家等被继承国的债务 => 不予继承
政府间国际组织¶
判断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 不在于成员构成
- 在于其产生和活动的依据(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联合国的六个附属机构¶
- 大会
- 安理会
- 经社理事会
- 托管理事会
- 国际法院
- 秘书处
联合国大会¶
- 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
- 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 关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的决议对所有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的决议属于建议事项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五个常任理事国,十个非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任期2年,不得连选连任。
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安理会为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对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议,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联合国国际法院¶
- 法官的选举